按国家整理的跨境法律实务问答(点击展开)
诉讼时效各州不同,常见 2-6 年,务必尽早确认并保全证据。
时效各省不同,通常 2-6 年。
商业债务时效通常 6 年,需尽早启动。
债务时效通常 6 年。
商业债务时效通常 6 年。
依据《时效条例》,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为 6 年,建议尽早启动并同步保全证据。
一般债权的时效为 3 年,自债权到期年度的年末起算,逾期将难以主张。
2020 年民法修正后一般债权时效统一为 5 年。
迪拜法律环境对债权保护较完善,但银行信息与资金流调查须经法律程序,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评估 DIFC 路径。
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为 6 年。
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为 6 年。
一般债权时效为 5 年。
一般债权时效为 10 年(《债法》第 127 条)。
商事债权时效一般 5 年,普通债权 10 年,需按债权性质确认。
一般合同债权时效为 10 年。
依 2015 年民法典,合同违约请求权时效为 3 年,需尽早启动。
一般合同债权时效为 5 年。
一般债权时效为 10 年。
一般债权时效为 5 年。
一般合同债权时效为 10 年。
合同债务时效一般为 3 年。
合同债务时效一般为 6 年。
通常须经遗嘱认证(Probate),中国公证文件不能直接替代当地程序,需当地律师办理。
外国人通常不能直接持有泰国土地,房产继承有特殊规则,需当地律师个案处理。
多数州承认外国金钱判决且不要求互惠,但各州规则与程序不同,需在当地法院申请承认后执行,建议尽早评估。
普通法省份对外国金钱判决的执行规则成熟,多数不要求互惠,但需依各省程序在当地法院申请承认执行。
加拿大无遗产税,但去世时视为按市价处置资产,可能产生资本利得税,需提前规划。
执行依据各州《外国判决法》与普通法规则,程序成熟,可在当地法院申请承认执行。
澳大利亚无遗产税,但继承后出售房产可能产生资本利得税。
新加坡是普通法体系,外国判决执行路径成熟(普通法 + 成文法),可在当地法院申请承认执行。
依据《纽约公约》执行,速度快、可预期,是跨境争议的常用路径。
执行依据《外国判决法》与普通法规则,可在当地法院申请承认执行。
遗产税(IHT)最高 40%,提前规划窗口很重要。
自 2024 年 1 月 29 日起,依据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》,绝大多数内地民商事判决可在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,不再限于协议管辖案件。
香港不征收遗产税、赠与税与资本利得税;跨境继承主要关注遗嘱认证程序与内地公证文书的衔接。
中德之间没有双边判决互认条约,德国法院依《民事诉讼法》第 328 条逐案审查(含互惠要求),结果因案而异,常需重新起诉,建议事先评估。
德国遗产税按亲等与金额累进,最高约 50%,配偶享有高额免税额,提前规划窗口很重要。
日本法院依《民事诉讼法》第 118 条审查外国判决,须满足互惠等要件;中日之间判决互认实践存在障碍,实务中常需重新起诉。
日本遗产税最高约 55%,配偶有基础免税额(1.6 亿日元),提前规划非常重要。
中阿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(2004 年签署)涵盖判决承认与执行,可在阿联酋法院申请;联邦法院与 DIFC 法院两条路径效率不同,建议先评估。
阿联酋不征收遗产税;2020 年后非穆斯林适用成文继承法,可依遗嘱继承,穆斯林则适用伊斯兰继承规则。
互惠执行判决法仅覆盖指定互惠国,中国不在名单内,通常需依普通法在新西兰重新起诉后执行。
新西兰不征收遗产税、赠与税与资本利得税,跨境继承主要关注遗嘱认证与文件公证衔接。
互惠执行判决法仅覆盖英联邦及指定国家,中国不在名单内,通常需依普通法重新起诉后执行。
马来西亚已停征遗产税;继承需注意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两套制度的适用。
中法没有双边互认条约,法国法院依国际私法规则逐案审查外国判决,条件相对成熟,但需个案评估。
法国遗产税直系子女最高约 45%,配偶免税;房产继承还涉及公证程序,规划窗口重要。
中瑞司法协助条约(1988 年签署)涵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,可依《联邦国际私法法》第 25-32 条申请执行。
瑞士无联邦遗产税,州级遗产税差异很大,继承规划需要按居住州个案评估。
韩国依《民事诉讼法》第 217 条审查外国判决,互惠认定严格,中韩互认实践存在障碍,实务中常需重新起诉。
韩国遗产税较高,最高档约 40%-50%,配偶有免税额,需按现行税法提前规划。
泰国不承认外国法院判决,须在泰国法院重新起诉,中国判决可作为参考证据使用。
依据中越司法协助条约(1998 年签署),民商事判决可申请承认执行,程序经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指定法院办理。
越南不征收遗产税。
依荷兰《民事诉讼法》第 431 条,无条约时外国判决原则上不可直接执行,通常需在荷兰重新起诉。
荷兰遗产税最高约 40%,配偶与直系子女适用不同税率,建议提前规划。
中意没有判决互认条约,外国判决依意大利国际私法(Law 218/1995)逐案审查承认。
意大利遗产税较低:配偶与直系子女约 4%,其他亲属 6%-8%。
中西司法协助条约(1992 年签署)涵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,可依条约申请。
西班牙遗产税各自治区差异很大,国家税率最高约 34%,部分大区有高额减免,需按房产所在地评估。
外国判决须先经巴西高等法院(STJ)确认(homologação)后方可执行;中巴之间没有专门的民商事判决互认条约,程序耗时较长。
巴西遗产税为州级税(ITCMD),税率约 4%-8%,各州不同。
中印没有互惠安排,通常需在印度依《民事诉讼法》第 13 条审查后重新起诉,中国判决可作为证据参考。
印度于 1985 年废除遗产税。
中爱没有判决互认条约,非欧盟外国判决通常需依普通法在爱尔兰重新起诉。
爱尔兰资本取得税(CAT)最高 33%,配偶享有高额免税额。